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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自然资源部:优化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

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优化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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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所属有关单位,全国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

近年来,各地各单位积极开展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监测面不够广、监测效率不高、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

在部层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全国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完善全国地理信息产业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名录库),依托名录库收集、汇总、分析地理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监测数据(以下简称监测数据),组织编写产业运行监测报告,探索开展产业增加值核算;按照《对全国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事项清单》(自然资办函﹝2021﹞492号),部通过政府采购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全国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依托名录库,认定上市挂牌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业,审查各地上报的监测数据,参与维护名录库数据和编写产业运行监测报告。在省厅层面,各地要明确所属单位具体承担产业运行监测工作,也可充分发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广泛联系测绘地理信息企业的优势,委托其承担相关工作,更新名录库中本地区相关数据,督促企业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并进行审核,探索开展本地区产业增加值核算。

各地要落实好重点地理信息企业联系制度,加强与重点联系地理信息企业的沟通协调,回应企业关切,力所能及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参与产业运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


二、扩大监测覆盖面

调整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名单,剔除配合度低、数据报送质量较差的企业(详见附件1),增加一批经济规模较大、经营发展较稳定、示范引领较强的企业(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建议名单”)。各地要按照“企业自愿、上下联动”的原则,从“建议名单”中遴选出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对于“建议名单”中不足15家企业的地区,要动员所有企业都纳入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对于超过15家(含)企业的地区,要择优选择70%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各地也可根据情况,将不在“建议名单”内但经营发展较好、代表性较强的企业纳入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如果母公司以合并报表报送财务数据的,子公司不纳入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请各地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企业在12月15日前依托名录库填报《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申报表》,并完成审核。部所属地理信息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设立的企业不再单独监测,全部纳入属地管理。


三、提升监测效率

为减轻重点联系企业报送监测数据的负担并提高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地理信息企业经济运行监测表》报送频率由月度调整为季度,报送时间由每月20日前调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上个季度监测数据,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上报。企业上报监测数据后,各地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受委托的全国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质量审查,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要在报送月25日前完成全国地理信息产业运行季度快报编制工作。


四、夯实基础性工作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要组织优化升级名录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完善服务功能;要进一步丰富单位名录,在对接测绘资质单位管理系统数据和企业法人数据库的基础上,积极共享整合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构建以测绘资质单位为主体,兼顾地理信息硬件制造、软件开发以及相关应用、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构成的单位名录。各地要依托名录库,不断提升名录数据质量,按照《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类》(CH/T1047-2019),完成所有名录分类,并实行动态更新,不断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五、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汇总各地上报、部门共享、网络收集、行业协会共享等数据资源,编制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产业运行监测快报,编制半年和全年产业运行监测详报,并充分听取全国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的意见,必要时提出产业发展预警建议;开展地理信息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研究和增加值率、剥离系数等核算相关数据资料调研,利用收集整理的数据进行地理信息增加值核算试算工作。

推动全国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年度行业统计(或测算)口径、结构及发布时间等协调一致,不断提升行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鼓励全国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依托名录库对监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向部共享行业统计调查和监测数据。


六、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层层压实责任。必要时,部地理信息管理司将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二)监测对象、监测指标、数据共享等事项仍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731号)执行。

(三)各地及相关单位在产业运行监测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企业上报的监测数据只能用于统计分析、掌握情况,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向第三方透露。


联系方式:

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

丁仕伟 010-66558746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宋维玲 022-24309753

附件:

1.原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调整名单(略)        

2.拟新增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建议名单(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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